关于新劳动法 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20:01
我在税务方面工作(临时的)
后来听说有新劳动法要签合同但是一直到2008年11月都没有签。也没有上保险。最近听说要签了但是不是给国税局签而是给一个叫什么人力资源的公司签,按他们的意思就相当于我们不是给国税局签的合同而是给那个叫什么人力资源的签.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我们改怎么办?
麻烦各位有知道的帮个忙,小弟在这里先谢过了..
谢谢一楼的这位仁兄,但是我还是有一点不明白.我跟那个派遣公司签合同之后我的去和留是不是跟国税局没有什么关系.还有我们的保险谁给上?
还有你刚才说我们应该要求去补发2008年一月到11月的工资和保险!工资是按照现在的最低标准算吗?保险一直就没上着我们改怎么办?

这个叫劳务派遣,是合法的。政府部门的临时工作人员大都是通过这个形式。但是你仍然和劳务派遣单位形成了合法劳动关系,其他规定都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只是劳方是派遣单位而不是国税局。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就在国税局工作了,可以依法要求之前一月份至十一月份的双倍工资和保险。责任主体应该是国税局。建议你先和派遣公司把合同签了再去维护之前应得的利益,以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