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08:56
人教版高一上册 72页。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句中,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什么意思?
公司在权人利益,这个债权人是指借钱给股东的这家公司还是指借钱给这家公司的别的一些组织?

这个债务是指股东向公司借钱形成的债务,还是公司向别的地方借钱形成的债务?

这个连带责任是说股东逃债的话,不仅要把之前入股的钱拿去还债,还得把家产什么的拿去还债吗?书上不是说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吗?
谢谢!

单纯从学理上探讨,不容易理解。为了形象说明这个问题,我假设一种典型的情况:A公司是B公司的大股东。A公司之所以设立B公司,就是把B公司当作一个“壳”来套钱的。
因为B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B公司的股东也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意思,就是股东仅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将来公司的欠债再多,股东也不会从自己腰包里再拿钱替公司还债——股东的责任因此是“有限度”的。
B公司设立后,在貌似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大量占有其他企业资产;同时,A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逐渐把B公司掏空。B公司最后一文不名,根本无法偿还巨额债务。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因为实施了上述行为,从理论上讲,就不能只承担“有限责任”,而要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问题要复杂得多。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责任,需要“解开公司的面纱”。
祝你学业有成!

法人治理结构,使法人财产和投资者相分离
债权人就是放债的
股东那是股份,不是债权,欠别人的钱才叫债
合法范围内是有限责任,如果侵犯他人利益,肯定要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