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时被错分的房子能否要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02:48
我父亲有1套房产(200平方以上),是1950年买的,购房时经当时的县政府认可,发有完整的契约。签契约时房子由卖方租给两户人家居住,该两户人家当时作为买房介绍人在契约上签名。并口头承诺租房到期后搬走。后来我父母亲到重庆谋生,55年返回后要求两住户搬走。该两户人家占住房不搬,并说我父亲的房被土改分掉了(卖方被划为地主成分)。我父亲找当时的政府,未给予解决。1984年后我父亲获悉国家有解决历史问题的政策,再次找县政府,四川省政府解决,依然无结果,后来我父亲两次到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在此情况下,县政府1989年将1间52平方的土屋产权划归我父亲名下。但并没有就我家房产问题作最终结论,也无回收我家旧房的契约。90年我父亲去逝。我当时仅19岁,不清楚细节。此事就一直拖延至今。
2008年我获悉我家的契约仍在后,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认为我家的房产产权应归还,于2008年10月向县政府信访,县建设局回复说,房屋不能返回,理由是:根据川委办(1984)37号《关于切实处理好城乡房屋纠纷问题的情况报告》和《关于处理城乡房屋纠纷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土改时,将外地和外出的房屋分给了应分得房屋的人所有,被分户在外地应分未分房屋,现无房居住,提出收回房屋的,不再退回原房,被分户的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酌情解决”。县建设局认为1989年以52平方房屋发还我父亲符合政策。
我认为此回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7年10月22日下发的《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对于没收的私人房屋,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也不符《物权法》64,66条规定。
请问还能否要回房子?

地方法规与上级法规有抵触,一般应按上级规定执行。但还要看文件规定的时效,即从何时开始执行等。看来,此问题要搞请,还需认真研究法规,寻些法规证据,准备诉诸法院,让法院判决。从总的情况分析,应将原房退回的。历史遗甾问题,不费些功夫,在中国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