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员工加班费计算的问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3:26:20
我们公司部分岗位采用的工时制度是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为季度结算,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答复,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总工时不应超过法定标准总工时,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应按延时加班结算加班费(150%)。而我们公司实际操作是以下这样的:总工时不跟法定标准总工时比较,而是与公司标准工时人员的本季度总工时比较(理由是我们公司休息日除了公休日104天,法定11天以外,还特别休假4天,这样的话,实际出勤日就跟法定不一致了,所以比较就与公司标准工时比较,我想问的是这样做合法吗?--问题1),比较后,超过标准工时的部分,如果是该班次日出勤小时的整数倍的,按公休日加班结算,余下部分按延时加班结算(问题2:我想知道这样操作有什么依据吗?我一直弄不明白这个问题?虽然这样处理可能有利于员工)
举例说明:(本公司)
本季度综合计算总工时:535H
法定标准季度工时:500H
本季度公司正常班的总工时:490
1、法定计算加班费应该等于小时工资*(535-500)*1.5
2、我公司具体操作是这样的:多出的工时为(535-490)=45H,(另外我们公司倒班人员每班次日出勤10.5H),所以我们公司结算加班费时就按42小时为公休日加班(10.5的4个整数倍),余下部分3小时为延时加班,这样做有什么依据吗,请解答或参与讨论!谢谢!
多谢楼上的答复!但我还是不太明白是怎么回事!我想在补充一下问题: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多出来的工时有按公休日加班结算的做法吗?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无论多多少,都只应该按延时加班结算啊,可有种说法是多出来的工时,只要是每一出勤日小时的整数倍数的,就应该按公休日算,余下部分按延时算.我最想知道的就是以上结算方法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做的初衷或出发点可能会是什么呢?谢谢!

很显然 你们公司 做法违法 建议跟当地劳动管理部门联系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我帮你问过,你们公司休息都属于合法的.
至于你们公司一些工时问题,其实都是你们公司按照自己的制度来计算的.
没有什么依据,只是一直在变动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