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刑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0:49:41
2004年打人,2005年自守(关了一天,就放出来了)2006年赔款给对方(对方不告了).2008年4月3日被押送到(看守所)2008年4月28日放出来.2008年11月19日,又被检察院起诉,11月25日开庭,各位有懂这方面的法律的人士,给小弟意思,,.这样下去有没有事,,

你打人如果对方的伤势被认定出来是轻伤,那属于自诉案件,如果对方不告那就没事了;但如果是重伤,属于公诉案件,即使被害人不告,那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你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已经赔钱给对方,那应该不会很严重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罚。

说的太不清楚,没办法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