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上班期间猝死,根据法律有那些补偿?如果是因为饮酒致使发病猝死的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2:56:20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另外学校应该有死亡丧葬费等
还有老师生前的相关保险部分可以提取 其中包括养老金中个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
另外要说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是饮酒致死的不算工伤

在什么地方死亡的,如果是在工作地点的话,那学校就要承当相当的责任,但不是工伤,这一点是确定的,所以赔偿范畴不是工商赔偿。只要适当的进行一些赔偿就可以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条件,你介绍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工伤,按职工一般病逝处理即可.

饮酒和发病都不算工伤,
参考资料:http://www.xsmlawyer.com上海民事法律咨询网

工伤补偿: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偿
供养亲属抚恤金:
妹妹
到18周岁
爷爷,奶奶(爷爷奶奶到75岁)
赔付金额按照当年的平均基本工资基数算

上班死了就算是工伤死亡了。可以得到相关补偿,但是喝酒死了就不关学校什么事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处理。

不能算作工伤的。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