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后医院不跟我签合同,一星期后以我不适合该岗位为由辞退我,我是否应该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0:54:23
我今年10月份经人介绍到一家私立医院工作,当时说试用期一个月,因为我从前没有接触过,所以刚开始的时候的确不熟悉,有些工作做得不那么到位,可是医院从来没有就这种情况提醒我或者找我谈话。
试用期快满的时候我找人事主任要他跟我签合同,他说“你这个暂时不忙签。”(当时因为听说某领导的亲戚想来顶替我,但我的上级不愿意接受)后来医院就招来一个新人(这个新人不是那个领导亲戚),准备要她来顶替我的职位,原本我想他们给我换个岗位也就算了,这时候试用期已经满了一个星期了,他们突然找我谈话说要辞退我。说“我们经过各方面的考察,也参考了你科室上级的意见,觉得你不是很适合这份工作。但我们现在其他岗位都已经饱和了,如果以后有合适的岗位我们会优先考虑你。”这样就叫我回家去。我说“既然你们说你们参考了我上级的意见,至少要拿出一份书面鉴定给我,而且你们既然觉得我的工作还有不足,就应该提醒我,就算辞退也应该提前打招呼。”可是他们拿不出任何书面的东西,关于没有事前通知我这一点人事主任只说:“这是我个人工作上的疏忽,我向你道歉。”然后就叫我结工资走人。
我虽然是刚刚毕业的学生,没有什么社会经验,可是我觉得这也太草率了,他们觉得我没有社会经验就想这样随便打发我,而且言辞之间还透露出“你不要拿我们没跟你签合同来说事,我们是因为看你是朋友介绍来的才让你干这么久,否则早就开你了”的意思。可能就是提醒我,如果我告到劳动局,他们就不承认我在那上过班。
他们只发给我剩下的工资,而我这种情况好像是可以得到赔偿的,我想知道我是不是可以先去结到工资,然后再要求他们赔偿?
说实在话我并不很相信我们这劳动局的办事效率,如果没有关系的话,劳动局可能会一拖再拖,甚至跟医院通气根本不受理这件事,这样我可能就连剩下的工资都拿不到。
我该怎么办?
如果医院坚持说我是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而我又无法证明我是试用期满后才被辞退的,那会不会就无法成功?

以上问题归结起来 就是:和单位没签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结束后一周,通知辞退。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如何争取最大的利益对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你如果申请仲裁,可以举证证明你的确在那里工作过,且没签合同,那么可以得到上述赔偿。工作卡、工资条等都是证据。即使单位说是在试用期内辞退你的也需要补偿双倍的工资。
另外,你是朋友介绍的,如果真的告了单位,你朋友所处的位置也比较尴尬,对不对。所以,如果单位支付了你应得的工资,你没必要再告他们。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