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申请红字发票,必须要当月开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22:12:42
我公司11月19号申请开红字发票《开票时间是10月24号》,税务局批复11月28号领结果后可开红票。我想问的是:我可以在下个月再开吗

一、当月申请红字发票,可以在次月开出的。
二、通俗来说增值税红字发票其实就是负数发票。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