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变动的立法体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14:04
除了上述问题,请再详细的介绍一下德国,法国,日本和中国的有关物权变动的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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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有以下几类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1.绝对意思主义。即买卖标的所有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绝对的移转效力。该立法例由于使物权变动的公示性特征丧失殆尽,有违物权的可支配性特征,今日已没有国家采之。

2.相对意思主义或对抗主义。即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物之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移转,但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法国和日本采用这一立法例。

3.债权形式主义。买卖契约之标的物所有权不因买卖契约之有效成立而当然移转,须以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为要件。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发生移转,须践行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法定形式后才发生物权变动。此处的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奥地利、瑞士采用这种立法例。

4.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即买卖标的物权所有权之移转,除登记或交付外,尚须当事人就此标的物的所有权之转移作为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外之意思合致。德国采用这一立法例。

中国的物权法大致比较倾向于采用的上述第三种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