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01:47
适航义务 解释一下什么意思

船舶的适航性有两个概念:

一个是船舶作为水上运输工具,其本身整体的技术状况,须符合各种规范、规定要求的适航性,它主要和船舶结构、设备、使用性质、航行区域 、附属设备有关;

另一个是船舶保险要求的适航性,保险要求的适航性是有特定的定义与概念,不可与前者混淆。这一方面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它不仅要需要船舶具有技术状况(condition)良好的适航性,还需要船舶的航行运输中具有包括“适人性”(situaction)、适货性在内的良好的适航状总。现分别表述如下:

适人性: 不是专业述语,是一种俗称,概念主要有两个内容:一个是涉及船舶的设计与建造问题,主要是指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造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适合船员能够在船上安全的进行行走和作业的需要;一个是涉及船上包括船长在内的船员配备是否合适的问题,是指船舶是否按管理和操纵该轮的船员配置规定,配置了相应的具有法定资格(船舶资格证书)和技能的船员,包括是否配置了有影响管理和操纵船舶的不良嗜好的船员。保险及海商法所通常所说的适航性为后者,因为前者的安全问题,在船舶进行登记和申请入级的检验中,基本可以得到解决和确认;后者需要船东在船舶开航时解决。

适货性:同适人性一样也有两个内容,一个是涉及船舶的设计与建造问题,如船舶的各种机器设备和配备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能够安全运载货物、运送旅客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个是涉及船舶是否适合装载所承运的货物和对货物的“配载”是否符合船舶运载货物的装载规定,包括运送旅客是否超重、超重。

保险及海商法所称的适货性主要涉及后者,同适人性一样,前者的安全问题在船舶进行登记和申请入级时已得到了解决和确认。后者的问题是需要船东、船长在船舶开航前注意解决的问题。

船舶未按规定和惯例配载货物的将被视为不具有“适货性”,保险及海商法中定为 不适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