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遗嘱无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5:20:48
家父生前曾立遗嘱,确定由妹妹继承房屋,当时母亲也在家父名字后面签字,但未去公证。据说,这种未加公证的遗嘱无效,是这样的吗?怎么才能确保该遗嘱有效呢?

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立嘱人不能受到胁迫。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属无效遗嘱。

1、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都是有效遗嘱,不是必须公证才有效。
2、你父亲立下的遗嘱,如果处分的纯粹是个人财产,不管你母亲是否签字,都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如果该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那就有点问题,你父亲立遗嘱只能处分你父亲拥有的份额,无权处分你母亲的份额,你母亲就算当时签字同意,也不排除将来有反悔的权利。当然,这只能针对你母亲的份额而言。

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这类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