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下解答,保险公司诉讼案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2:24:23
甲为一轿车车主,该车以家庭自用名义在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某日,该车于道路上行驶中撞死行人乙,致乙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车负全责。请回答下列问题:1、假设驾驶者为甲,无驾驶证。死者的近亲属起诉甲索赔,并将我司列为第三人。请问本案的案由为何?我司应诉时的答辩要点及理由为何?法院对我司作何判决的可能性最大、为什么?2、假设驾驶者为甲,无驾驶证。甲已赔偿给死者的近亲属。甲向我司索赔时遭拒赔。甲起诉我司。请问本案的案由为何?我司应诉时的答辩要点及理由为何?法院对我司作何判决的可能性最大、为什么?3、假设甲将该车交租赁公司用于出租。丙将该车租出后由于车钥匙保管不慎,被无名氏开走。无名氏驾驶该车将乙撞死,且肇事后当场逃逸,至今未抓获,不知无名氏有无驾驶证。死者的近亲属起诉索赔,并将我司列为第三人。请问哪些人、如何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为什么?我司应诉时的答辩要点及理由为何?法院对我司作何判决的可能性最大、为什么?

你的问题案件事实没有确定性,问题范围过大,我想没有法律人能如此详细的回答你这样的问题。你的这些问题没有相关商业三责险合同的内容,无法准确回答。商业三责险是约定保险,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有免责事由和相关责任规定,没有合同内容怎么给你回答?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但是也要结合案件事实,如果没有案件事实怎么回答你?把所有的法理和法条都阐释一遍?请您将确切的事实说明,假定的事实没有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主体和客观方面符合交强险的赔付的范围,保险公司无拒赔依据。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因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6万元,假如车主有更高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弥补。比如,如果消费者目前购买的是1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在投保12.2万万元交强险的基础之上同时购买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两相累加便可满足目前保障需求。

两者有叠加效果,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交强险,就启动商业三责险。

但是两者主要有一些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