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6:59:10
2005年10月14日本人作为第二担保人,为堂弟在信用社担保贷款5万元,堂弟的父亲是第一担保人。2006年12月20日贷款到期,堂弟因管理不善已无能力偿还,第一担保人是退休干部,有偿还能力。现信用社要起诉我一个人,我该如何处理?

1、在贷款担保中,如无特别约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而不是一般保证。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连带担保的责任人均具有代偿的义务,代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一般保证担保人则是在诉讼之后,执行完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抵消债务的,才由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
2、按您的情况,信用社起诉您还款是符合法律的。您可以先行履行债务,按照您和第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求第一担保人承担其应该承担的债务,然后分别向债务人追偿即可。
3、作为信用社,追加担保正是为了防御风险,起诉您也是为了利于追回债务;如果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您,那只能是您当时担保时考虑不周,而产生了风险。只能尽力追偿了。
个人拙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