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债务纠纷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18:23
我的一个北京朋友,借给了一个河北省人5万元钱,现在借钱的人不但不还钱,而且连借钱的人都找不到,打电话他也不接,即使偶尔接了也说没有钱,现在我朋友手里有对方打的欠条,我想问的是:1.我朋友可否在北京起诉他;2.如何寻找对方的财产,以期达到让对方还款的目的;3.因借款人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不同的人借款,可否以诈骗论处。希望各位帮帮忙,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我在这里先谢谢了。

1、“我朋友可否在北京起诉他”:不可以,应到借款所在地法院去起诉。

2、“如何寻找对方的财产,以期达到让对方还款的目的”:可以自己设法去查,也可以委托当地律师去查找。还可以在起诉后提供他的银行账号申请法院去调查。

3、“因借款人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不同的人借款,可否以诈骗论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去骗,如果他仅是多方借款、不能证明他在借钱之初就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的目的的:不能以诈骗论处。

4、建议:
(1)尽快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后法院也可能不保护了。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如果有还款期限:在还款期限届满后2年;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限:从写欠条之日起2年。
(2)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3)找不到他本人不要紧:只要知道他的身份证信息就可以起诉。

借款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构成诈骗,要公安机关调查,你们可以报案

一般来说,起诉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也就是起诉对方是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起诉的。

对方的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作为其还款的财产基础的。

“借款人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不同的人借款,可否以诈骗论处”,诈骗要以非法骗取他人财产为目的,是否构成诈骗,这是首要需证明的。

具体问题起诉是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的。找不到人是无法起诉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该到被告所在地起诉,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