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商品房延期交付房屋使用而又不同意按合同约定赔偿,我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0:06:27
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6带7层阁楼),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售楼处办理入户手续。开发商安排的办理手续的流程是要将所有需交费用交完后方能验房。本人在交齐所有费用后,验房时发现7层阁楼有严重漏水情况,遂未从物业手中领取房屋钥匙。经与开发商协商同意维修。自2008年5月29日进户验收发现房屋有漏水情况时起至2008年10月4日,共针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过两次维修,维修后均又出现漏水情况,2008年10月5日,又进行了第三次维修,2008年10月23日降雨后我于24日再次去房屋检查,暂时未出现漏水情况。
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如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要求继续合同的,出卖人需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根据这一规定我于2008年10月28日向开发商提交延期入户赔付申请,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核算了赔付的数额。开发商责成施工方与本人进行商议,后以赔付的数额过多而未能达成一致。
我现在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此事,可又有许多不清楚的问题想请教:
1、我起诉的对象应是开发商,还是应该将开发商及施工方同时确定为被告
2、当我发现房屋有严重漏水情况时,拒绝入住,是否可视为由于开发商原因而未能将房屋按期交付使用
3、我在所有入户手续办理完毕后验房发现了房屋漏水,是否可视为未入户
4、在房屋维修结束后要等到下雨才能验证房屋是否已经维修好,期间等待的时间是否也可计入延期入户的整个时间范围
5、在整个的协商过程中,因未能得到明确的答复,我仍未接收房屋的钥匙,协商的时间是否可讲计入延期入户的时间范围
6、像这样的官司打赢的几率有多大啊

因为购房合同的相对方是开发商,因此您起诉的对象应是开发商,而不应将施工方一同列为被告。

“如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要求继续合同的,出卖人需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交付使用,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线,即以交钥匙为准,在开发商未交钥匙前都视为房屋未交付。

结合您的情况,因为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开发商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说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为无质量瑕疵的“产品”,在这样的“产品”交付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发商都承担着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至于案子的胜率,理论上来说,相对要比较乐观一些,但商品房纠纷属专业问题,建议请专业律师协助。010-66080260 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