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求大虾——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2:57:47
案例是这样的:
某年2月1日个体工商户张某向某服装厂发出以30元一套的价格购买200套女式套裙的要约函,并声明如同意请发函通知自己,服装厂在2月8日收到信后,准备在2月16日后通知张某。这期间,张某通过调查,发现该套裙质量并不好,销售也不看好,于是在2月10日向服装厂发电报通知,说明自己不需要此套裙的了,要求撤销要约。而服装厂以要约已经收到,合同生效为由拒绝撤销,否则要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

请问在本案中服装厂称合同已生效并要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是否有道理,为什么(说下原因)??

求大虾帮忙。。。。急。。。

没有道理;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该案例中,服装厂准备在16号通知张某,而张某已在10号通知了该场,所以要约已经已经撤回。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该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不存在违约责任。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不当和疏漏之处请见谅)

不会的,因为这时候承诺并未发出,在承诺发出之前撤回是不违约的,而且对方也没有为此履行作必要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