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前一方死亡其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1:47:43
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末治愈,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在审理过程中一方突然死亡,另一方对死者个人财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末治愈,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在审理过程中一方突然死亡,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否应终止审理?另一方对死者个人财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不享有继承权,婚姻宣告无效至始无效,就不存在配偶继承的问题。如果原告主张对被告的继承权,被告监护人等也会申请婚姻宣告无效的。所以楼上所谓的律师是错解。

1、“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末治愈,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在审理过程中一方突然死亡,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否应终止审理”:
(1)“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末治愈”,不是可以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是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准予离婚、却不可以认定婚姻无效。因为:精神病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2)对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我认为是不应中止审理、而应继续审理作出判决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即使是在审理离婚案中发现婚姻无效的情形,也可以依职权、而不依当事人申请认定婚姻无效的。

2、“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在审理过程中一方突然死亡,另一方对死者个人财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1)应以法院判决婚姻是否有效来确定。
(2)按你所说的情形,“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末治愈”不应认定为婚姻无效。
(3)在没有认定婚姻无效之前,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另一方应当有对配偶遗产的继承权。

婚姻如果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还存在,当然有继承权

那得看法院怎么判了,如果最后宣告无效,那么,这个无效就是指婚姻自始无效。也就是婚姻从来不存在过。两人无婚姻关系,因此也无继承之说!

既然无效了

就是没有关系的两个人,凭什么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