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车辆与承租方的连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5:36:45
请教法律问题:

某违章建筑承建人甲,租用乙的施工车辆(由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在施工间隙离开施工场地,在返回施工场地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丁死亡。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丙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丁的家属和乙、丙达成赔偿协议,乙和丙已按协议支付5万元死亡补偿金给丁的家属。
后丁的家属提起诉讼,以甲承建违章建筑有过错为由,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包括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1. 被告仅有承租人甲,而没有出租人乙和司机丙,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要求?
2. 建筑违章是否和交通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
3. 承租人甲与出租人乙、司机丙的租赁关系在此交通事故中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4. 丁的家属是否可以在已经和乙、丙达成协议并得到足额清偿后提起追偿?其赔偿请求权是否重复?
5.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失费,标准如何界定?
6. 如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不清,比如死者丁醉酒无照驾驶无证摩托车,乙和丙是否可以据此质证,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非常感谢各位,回复各有见地,fayna25的回答于本人更易理解,如有冒犯请恕本人智障。
很遗憾只允许采纳一个,顿首叩谢诸位厚意!

特别提出,鄙视所谓法律专家,回答过于敷衍,殊不知法律观念的普及就是专家生意的开始,当大众都了解法律并踊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何愁不门庭若市?

1、列谁为被告是原告自主选择的,所列之人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要求,最终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认为甲不是本案被告,会建议原告更换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换被告,则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就本案而言,站在原告角度,原告列只列甲为被告是不明智的。首先,甲单独作为被告理由牵强;其次,即使法院认同以甲为被告的做法,原告要举证甲与该事故有直接责任关系也很困难(理由见第二点)。不过看题目的意思,楼主似乎是站在被告一方的:)

2、在本案中没有必然联系。
在本案中,丙和乙是雇佣关系,在丙工作期间因工作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丙和乙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乙的责任在所难逃。
甲租赁乙的车和司机,由乙的车和司机负责运输,这种关系不是雇佣或帮工关系,根据情况,可以定性为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承揽合同关系(这样的定性对甲而言很有利,甲应当尽量向此方面辩护),在运输途中,甲除了指示任务外,对车和司机的驾驶行为几乎不作控制干预,因此让甲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不合理的。至于甲的建筑违章与否与本案无牵涉,应作另案处理。

3、如第二点所述,若甲能成功让法官定性为甲乙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关系或运输合同关系,则不必对此事负责任。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楼主用承租人出租人的称谓,似乎将甲乙关系定为租赁合同关系,这样的定性对甲不利,而且租赁合同不包括租赁人,丙的参与加重了乙的责任,不能仅将其定为出租人。

4你说的达成协议是只私了还是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并足额清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为私了,则当然可以诉讼

5支持,标准见法条,本人现在手头没有,不好意思:)

6当然可以。如果能认定是混合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许多

以上仅是学理参考,法院在处理现实案件中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乙和丙都是小个体经营者,没有经济能力补偿丁,为了能让丁得到一个较为合理的补偿,可能会把有钱的“大头”甲拉进来,这也可能是原告为什么只想告甲的原因

1、不符合,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没有。
3、不应该。 因为没有共同的过错。不同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
4、可以起诉,已经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