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车辆应该不应该强制扣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30:55
我父亲被一辆铲车撞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在出事后当时就被肇事方破坏。
交警部门也下达了强制扣留铲车的扣留证。但是交警却说因为没有铲车钥匙而无法扣留,我父亲的摩托车却被扣留到交警大队。
据说肇事方在交警大队有关系!
请问,我们家应该怎么办才能使交警部门扣留对方的肇事车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交警无权因赔偿的问题扣车,只有检验鉴定的需要才可以扣车。所以扣车的问题意义不大。

现在关键是追究刑事责任,争取有利的事故责任认定,你说得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还是什么其他的地方。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赔偿的问题需要相关证据,尽可能追究相关单位有赔偿能力人的责任。

首先我为此表示遗憾,就扣留车辆问题来看,现在不是重要矛盾.刑事诉讼里面这个环节上可以提出来讲.我们得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可扣可不扣,这是交警的权利.你没有必要在这事上计较,追究肇事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才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