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有期限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3:45:16
我在6月5号出了个交通事故,是我开车压了个人,对方一条大腿是骨头碎了3块,算是粉碎性骨折。到6月15号左右吧交警队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同等责任,双方签字了。因是在外地,所以我先付了2万6千块钱在交警队,做为垫付的医药费,是交警队打的收据,才拿出了车。事故到现在已经半年了,伤也该好了。我想请教一下 如果伤者一直不提出处理的话,我该怎么办?毕竟我有30万保险的。我找过交警队,他说不知道伤者的情况,钱还剩5000,我也找过伤者那边,说是在家养着。
说来大家不信,当时那伤者是自杀钻我车底下的,我怕他万一再去自杀死了怎么办.我是怕他不来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你不用着急,对方自然会找你。

应该让那个害病者也交押金。时间过多就要扣除~他肯定来主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