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0:11:06
1.某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时,该人如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义务机关是?

2.某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决无罪,这时,该人如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义务机关是?

3.某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无罪,这时,该人如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义务机关是?

4.某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有罪,服刑期间,经过再审,改判无罪,这时,该人如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义务机关是?

请知道的朋友能够详细回答下,并说明法条依据.谢谢
顺便再问下,为什么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不和检察院/法院一起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毕竟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也应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啊.

这几题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解答。内容为: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因此:1、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不涉及国家赔偿。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不引起国家赔偿。尤其是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的。
2,同上。判决无罪是一样的。
3,同上。只要无罪就不涉及赔偿。
4,是一审法院,因为二审是维持原判。
只有刑事拘留后被无最释放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引起了司法程序就不涉及了。
如楼上所说19条,他的重点在于造成损害,而你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实质损害!是不会赔的!!

为什么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不和检察院/法院一起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和行政法里面行政复议的机关做被告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