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街道办事处的国家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6:48:41
1992年4月,P区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一年为

9600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太高,自己亏本无利为由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租金

66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房租并多次催李裁缝交款未果。1993年7月12日,街道办主任指示下

属城市监察分队四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李裁缝的服装店查封。李裁缝不服,向P区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P区人民政府认为该案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

案件,遂不予受理,也未作答复。李裁缝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街道

办实施的查封措施,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利润损失。
街道办辩称:自己是房屋出租人并非行政主体,李裁缝违反合同不按期交纳租金,自己有权收回

房屋。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原告以行政争议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裁缝与街道办之间存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是双方因支付房屋

租金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二是街道办在处理与李的民事争议时,动用行政权力,街道办领导指示

执法人员,对李裁缝仍在经营的服装店进行查封,由此而产生的行政争议。现李裁缝诉至人民法

院是请求裁判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并非裁判房屋租金的民事争议,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遂对该案进行了审判。
问:1?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如何?其是否能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2?李裁缝是否可以起诉P区人民政府?理由是什么?
3?在本案诉讼中李裁缝主张的利润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1.街道办事处属于市辖区或不设区的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使一级政府和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其能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2.李裁缝可以起诉P区人民政府。理由是,P区政府不予受案也不作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3.在本案中李裁缝主张的利润损失不能获得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