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迁后改制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处理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36:44
某集体企业因城市改造在2006年7月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经协商补偿价格为500万,约定在2007年底搬迁完成,协议上并没有相关补偿明细,就写明了补偿总价。
在2007年8月,根据政府要求进行改制成立股份制企业,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改制资产评估时,企业没有搬迁,无法提留搬迁费。
问题:1、资产评估时可否可按实物评估,只要选用一样的评估方法就可以?还是按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不评实物?
2、如资产评估价格按同样的评估方法算出了企业房屋价值,但远远低于拆迁补偿价格,该怎么处理?
拆迁补偿分为三大块: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但在该拆迁补偿中没有明确各是多少。

这个案子的处理比较复杂,实践中有二种以上的司法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改制时应当按照合同价格进行资产评估,理由是该房地产已经被处分了,处分房地产的合同价款就是该房地产的价格,应当按照该价款进行改制的资产评估。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现状进行资产评估,理由是在改制时该资产没有被拆迁。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
这三种意见是实践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这三种意见都获得过法院的支持。
建议您聘请专业房地产律师或者改制的律师处理此类案件为妥当,以免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