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诉讼主体该是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8:37:12
我是残疾人,是原民政局出资和主管的福利公司的集体企业职工,近些年,绝大多数职工都在家待岗,今年2月公司为职工办理了下岗残疾职工的安置手续,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但公司未为我办理安置,7月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原福利公司的职工仍由民政局设立的福利企业下岗残疾职工管理服务站统一管理。我经过信访和劳动仲裁后9月上诉到法院,被告为原福利公司的主管和清算主体--民政局,要求解决我的安置问题,11月法院下达裁决书,以民政局是福利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注销前的清算主体,裁定我的诉讼主体错误,另我要求民政局为我办理安置手续和安置待遇,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而驳回我的起诉。请问我的诉讼主体不该是民政局而该是谁?我要求为我办理安置问题不适合民事诉讼范围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款?该怎么解决?我的上诉期只有10天,急切盼望热心的律师能给我一个回复。谢谢!

你不要上诉,要重新起诉,因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你没有必要。
你要弄请原福利公司注销后谁承担其遗留的债权债务等责任,以他为诉讼主体重新提起诉讼,你的诉讼请求应该是民事诉讼范围的。

是不属于民事,你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速去咨询当地律师,或者到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这不是一个民事诉讼的问题 属于行政诉讼
建议去寻求法律援助

以原福利公司注销后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为诉讼主体,应当到工商管理局查询原公司档案。
不应当上诉,应当重新起诉。
应当仲裁前置,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