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的善意取得--后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2:27:34
本人在2006年8月通过中介购买一套房屋。当时房主委托朋友代卖,公证书、委托书都有,将这些材料送往房产交易中心,几天后通知可以过户,依照各项程序,我们依法缴纳了各种费用及房款,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这套房屋我们装修为婚房,两年来一直居住。今日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房主告我们交易无效,说公证书、委托书都是他朋友伪造,他当时只是托朋友办理过户,没有让他卖房,而他朋友给他汇款,是汇给了好几个人,其中也有他。现在原房主说没有收到钱。他朋友说这些公证书之类都是原房主让人转交的,除了原房主欠他的的钱没汇,其余的都按照他的要求汇出了,只是收款人各不相同,有汇款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我妻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如果我描述的不够详细,你可以给我提问,谢谢!

上周法院将判决书送达。
一:他朋友代被告与我夫妻的房产交易合同无效
二:被告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其名下的请求,不予支持。房屋为我夫妻善意取得
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说明我夫妻胜了?判决合同无效会对房产有什么影响吗?

现在的问题是对方的代理是否有效。
如果对方的行为表明对方有代理权,并使第三人相信,则属于表见代理,是应当认为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判决是:1、判决合同无效,2、你取得房屋。
是这样吗?
如果是这样,则你是实际上取得该房屋的。不要再担心什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