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9:43:37
某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为甲,但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人为乙,丙基于信任乙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合理的价格取的乙名义登记下的所有权,那么当甲知道后,他有权利使用物上请求权,请求归还房子吗,此时甲要怎么做

如果按照你所说的情况的话 甲是没有权利的 因为丙基于善意取得(合理价格 登记所有人的转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房屋属于不动产 是靠登记做为公示的 丙有理由相信这是乙的合法财产 甲如果要维护自己的权利 只能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 (不知道具体情况) 基本上侵权责任都可以 希望可以帮你

甲没有权利,簿上登记的内容具有公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