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刑事的善意取得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6:45:56
张合法租有本单位甲公房。张用伪造的购房合同向房产部门骗得私有房屋产权证(伪造手续齐全,发证程序符合规范)。后张将房屋出售,李以38.8万元购得(交易价正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被张单位发现。案发后张被以诈骗罪判刑,但赃款被挥霍,未能追回。随后,单位甲向法院申请返还房屋;李应诉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如能退还房款,也愿返还房屋。
问:房屋归谁,对甲、李的诉求如何裁判?

只要你可以证明你是善意的,不知道张某的诈骗行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产就是你所有

这是根据1996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项的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