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取得人为善意取得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23:32:24
请简要说明!
另外请问,不动产(比如房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为什么?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不动产也适用。

是否为善意取得,举证责任在对方,而不在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的基础是取得财产的一方不知道处分人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取得人对这一消极主张,没有举证义务。因此,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
同意二楼意见,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说明一下,二楼引用的是《物权法》第106条,该法实施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目前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