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提交一份“自愿”放弃年休假的申请,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0:39:44
公司规定年底以前每人提交一份“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否则就没有年终奖。我知道如果“申请”了,不但没有休假连国家新规定的300%的补偿也没有了,我该怎么办?请法律专家帮我想想办法吧!

听来的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跪求自救之法,希望在法律部门工作的朋友给支个招吧!
也请大家多呼吁呼吁请国家删掉这一条吧!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不愿被打的估计等待下岗。

这就是法律的漏洞。

打补丁吧。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今年9月份出台的,我看完第一反应就是第十条可能被很多企业所利用,变相剥夺职工的休假权利,现在果然有这样的事情!

真是不明白国家出台这个《办法》的时候是怎么想的,难道真的“肉食者鄙”当官的都是白痴啊!

哎,既然国家都这么规定了,没办法!

呵呵,mh1954,你似乎有些落后了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9月18日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