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刑犯有无生育权的问题中国家权力能否介入私人自治领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3:10:10
浙江省舟山市一个名叫罗锋的青年为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争吵,因一时过于激愤冲动,将同事打死,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由于罗锋家里就他一根独苗,父母亲都已年过五旬。罗锋被一审判了死刑后,其妻郑雪梨下决心不再离开年老的公婆,为了不让公婆晚年太凄凉,郑雪梨决定想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替丈夫生个小孩,以宽慰罗锋及他的家人。于是,郑雪梨向一审法院提出一个石破天惊的请求,想人工授精为深爱着的新婚丈夫生子育女。
法院有关人员说,从来没听到过这种事情,而且从法律上也找不到相关条文。另外,在舟山也没有相关的医疗设备,所以郑雪梨的愿望没有得以实现。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罗锋死刑后,罗锋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郑雪梨又向浙江省高院书面上交了为罗锋生儿育女的请求书。请问: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享有生育权吗?

不能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如果男的犯人要求有生育权,那么女的犯人也可以要求有生育权。放到死刑犯里面,因为怀孕的死刑犯不能被执行死刑,因此让女犯人享有生育权会导致死刑的设置不能实现立法目的。因此,女死刑犯无生育权。又因为男女平等,因此男死刑犯也没有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