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大集体职工。工作30年了,单位从我工作时养老保险就没交过,也不给生活费,也不让买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5:08:55
请问国家又没有什么政策,法律条文什么的,这样我就可以拿着相关政策去找单位去了。家里只有丈夫上班,而且孩子还在上大学,正是用钱的时候,特别着急。希望有知道的高人给予赐教!

首先对你表示同情,这样的情况很多企业和地方都存在,但很多人还不去找也不去争取,《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必须参加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公积金)。
  我把第九章给你复制一份你好好看看,你也可以自己上网找个全的看看。
  祝你好运!!!!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肯定有单位条文,今年政府就特别对单位职工的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和措施,你可以去网上查一下或者找律师朋友问一下。
事业单位应该都有的啊!
也可以去劳动保障局问下。
不过如果再入养老保险的话,女士应该是45岁为界限吧。赶快问问咯。

找单位有什么用啊,去劳动部门问问,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