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我申请了劳动仲裁,我想问下我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0:34:11
申诉人系被诉人员工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定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诉人的工资为1000元,但被诉人从2008年6月开始欠发申诉人的工资,至2008年8月4日,已欠发申诉人的工资为2个月合计:2596元。 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4日未签定劳动合同,申诉人请求被诉人赔偿双倍的工资7个月总计9100元。要求被诉人补偿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4日所有的周六及平时工作日的双倍加班费总计:7544元。从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4日的保险金及滞纳金。工作满一年半的补偿工资为2600元。2007年6月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另办理社会保险并承诺补交合同期间保险,并每月在工资内扣除相应保险金。2007年9月扣除保险后工资为1050元。2007年12月,公司打单员离职后申诉人兼公司打单员职务与报税等相关业务,约定扣除保险金工资为1300元。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4日未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6月至今拖欠工资,并多次强制加班,端午节法定假日强制加班,并长期做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如:中午买菜、洗菜、做饭,为其搬家,看孩子,打扫住宅卫生,去库房搬书等不合理要求。申诉人多次要保险金,被诉人一拖再拖。被诉人总拿开除威胁申诉人。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再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及平时工作日、周六等加制加班的加班费和劳动保险金等一切费用,现申诉人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并要求赔偿,并且工作一年半之后赔偿我两个月工资。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欠发工资及拒签劳动合同等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此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我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有2007年4,5,6,7,9月的工资证明,和出勤表。有法人签字的。还有劳动合同2007年1月到2007年12月的。

1.关于双倍工资,那是从08年2月开始计算的,所以只有6个月

2.关于解除合同补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从08年开始计算,所以只有1个月,但是没有签合同是双倍赔偿,08年之前的不在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内,不一定能争取到,要看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了

3.加班费,你要有证明,考勤记录之类的,否则不好争取到

4.社保只支持补交,而不是现金补偿

结合劳动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