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住房的问题询问律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9:35:57
一对夫妻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是现在有个问题就是。女方住的房子是男方父母的,也就是说房契上面拥有人名称是男方父母的。但是一直以来就是他们夫妻居住。那个房子是80平方,20平方买的,60平方是跟房管所租的,属于公家的。男方有过错。有外遇。几年在外地工作一年回家1次左右而已。
现在离婚后,男方家人想女方搬出她居住的房子,女方说要依照法律。那么我想问,在我上面所说情况下,女方有没可能打赢官司,继续居住在那个房子?女方可以通过什么方法?
谢谢·我是儿子,夹在中间很辛苦。
房子那个60平方跟房管所租借的地方,一直是男方父母去租借的

房屋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居住权也是男方父母赠与的。无论离婚与否,男方父母都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搬出房屋,更不要说要求女方搬出了。这一点对女方来说是很无奈的,但不能不接受。
夫妻离婚的,在男方有外遇的情况下(必须有证据),女方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要指出的是,如果房屋是男方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女方居住有困难的,男方依法应当对女方给与帮助,此时女方可以继续住在房子里。但是遗憾的是,房子也不是男方的,而是男方父母的,而男方父母没有义务让女方来继续住房。
此案对女方不利。

如果房子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的名字,那么女方离婚后什么都得不到,因为房子属于男方父母的,你们只是居住,没有过户,法律上只认定房子为此房户主上的名字而不是居住此房的人所有!

可以取得一定时间的居住权,但是最终必须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