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诉讼参加人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什么不统称被告人或统称犯罪嫌疑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9:55:49

犯罪嫌疑人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这两个称谓是在不同阶段对当事人的不同称呼。所以不能统称。

我的理解,这两个称谓的不同是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才被称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移送阶段,一般称为犯罪嫌疑人。而法院判决后,称谓就变成了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