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0:54:26
犯罪嫌疑人严文,犯罪嫌疑人严文,男,21岁。1998年的一天下午,严文驾驶卡车违章高速行使,在超车时,其卡车的尾部将受害人王丹挂起,拖出几十米远,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立即派侦查员甲、乙、丙等组成侦破小组,对此案进行侦查。严文委托的律师王某未经严文同意,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侦查员甲与被害人王丹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严文提出要求侦查员乙回避的申请,理由是:乙每次提审时,总是一脸凶相,说话也恶狠狠的。侦查科科长丁立即停止了甲乙的侦查工作,经审查,对甲的回避申请未予批准,恢复了甲的侦查工作,但批准了对乙的回避申请。而侦查人员丙是犯罪嫌疑人严文的哥哥,丙未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其回避,因此,丙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活动。请问: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1、当事人发现丙为犯罪嫌疑人的哥哥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丙回避,按照法律规定,丙也应自行提出回避。
3、律师在没有当事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侦察行为提出异议。
4、侦察科长存在问题:没有调查清楚,作出的决定,属于工作失误。不利于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