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5:33:14
某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A公司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
经查,A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的数个个账户上,据体操作由公司职工赵某负责.
赵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载于头版头条,之后B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动,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资金优势,约定时间与价格,不断拉高B公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赵某将利润与本金上缴A公司

1.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6个月内不能做反向交易,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第一章第5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我就知道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