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5:03:29
被告某银行发行了一组面额为500元的实物有
奖储蓄奖券,并在公告中标明:“特等奖:北京212型
吉普车一台。”该银行将事先买好的一台江西富奇
产的JX212吉普车作为特等奖奖品,在发行奖券开
始至开奖前进行了实物游展、电视录像、公告等宣
传,但在宣传时并未说明该吉普车的产地及具体名
称,只宣传该车是北京212型。奖券售完后,某银行
在市人民电影院进行公开抽奖,市公证处进行了公
证。原告徐某所持奖券中了特等奖。领奖时,徐某
发现奖品.IX212吉普车与宣传不符,要求某银行给
付一台北京212吉普车或折抵现金。被告则以公告
中所说特等奖为“北京212型吉普车一台”,但没有
说是北京产的,真正北京212牌吉普车叫“BJ212”,
不叫“北京212型”,且该车经公证处公证和广播电
视录像宣传、游展,使实物与宣传的奖品相符为由不
同意原告的请求。原告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有奖储蓄合同
内容为何?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请用法律专业术语回答,有法条作为依据者优先。

合同无效。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奖销售等的奖品奖金不能超过5000元。故无效。
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

  (1)原被告之间的有奖储蓄合同内容为:本案中,被告发布的公告“特等奖:北京212型吉普车一台”,标明奖品的内容并有双方的权利义务,虽非向特定当事人提出,但依《合同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的,视为要约。本案中,原告依约进行了承诺,双方之间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因此所订立有奖储蓄合同有效,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合同之债,依《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有效的。
  (2)既然合同已经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被告的合同内容应为北京212,而非JX212,因为被告一直以北京212进行要约宣传,原告也以北京212的内容进行承诺,即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是北京212而非JX212,因此,虽然被告以JX212作为实物奖品进行宣传,但该实物奖品不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被告以JX212履行合同是为对合同内容的擅自变更,而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未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因此,被告不得以JX212代替北京212履行合同。因此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得以JX212代替北京212履行合同。

  本案涉及债的内容问题。债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债权和所承担的债务,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债权和承担债务。依据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称为约定之债,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称为法定之债。对于约定之债,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则构成违约。对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变更不具有效力。当然,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当事人依法享有对原约定的债权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权利。对于法定之债,当事人之间也可协商变更。

不能奖车了现在。。。。。。我晕~~~~~~~~

可以参照合同法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