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5:34:55
我是一名教师,工作3年了,在一所公办的职业学校教书,在编。我想考研究生,不知道是否需要学校同意才能报考。我想报考的自费研究生。也就是说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是否要所在单位同意。谢谢。
如果有依据,我会考虑加分的。
我们并没有签订什么合同,最起码我们没有在就业合同中提到这一点。
另外,我曾听说国家有规定:公务员报考研究生已经不受单位的限制,即不用经单位同意。老师是不是也在这个范畴内?

1,根据教师法的规定: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位阶高于所有的行政法规或规章,而且是针对教师的特别法,仅仅低于宪法的法律效力。你有权在不影响教学(就是说不会因为你的缺位导致教学事故)的情况下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里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并没有指向性,属于广义解释,考研包括在内。属于你(教师)的固有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剥夺你的合法权利。当然除非你违法了教师法的其他规定。以下是你可能违反的教师法的规定:

  2,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你的救济手段: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4,你是事业单位编制,不属于合同制的教师,不存在合同问题。也不可能有所谓的合同。就业合同只是你在进入事业编制前的一个程序性的文件,在你进入事业单位编制后,就没有实质上的意义了。就业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了(你已经进入事业单位了),自然就失去法律意义了,除非你们的就业合同除了就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其他关系(基本不可能)。通俗的比喻一下就业合同:如同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已经将货物和货款结清了,货物没有质量问题(你已经成为事业单位编制),货款也不是假币,合同自然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就基本失去法律上的意义了。

1,根据教师法的规定: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