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0签合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00:56
我是07年10月签的合同的,合同期为二年,合同中有约定:因公司业务需要,需调配乙方到其它地方任职,乙方不得对此有异议,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均按本合同履行。因这个霸王条约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谢谢

这个条款并不违法,完全是双方在法律框架内的约定,只要你和单位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了,就是有效合同。你对这一条款有异议的可以不签合同的,你签了就代表你同意了。

劳动合同是可以协商的,你当时不同意的话可以不签,这跟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出具的格式合同是不同的。

不可以,这个不属于霸王条款

你的这个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法律并没有限制调配工作条款的签订,但你在合同生效后要改变这一条款,只有同公司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