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子/母公司员工互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2:23:26
我们在公司干了许多年,有的已经长达10年。新劳动法出台后,老板就让到期续签合同的员工和他另一家公司签新的劳动合同。那我们之前的工龄还受承认吗?万一公司结业,我们有遣散费吗?

背景资料:
A.我的老板有子母两家公司,在新劳动法出台以后,老板就让到期需要续签的员工,不再和所属公司签劳动合同,而改签老板名下另一家公司(子公司员工改签母公司,母公司员工改签子公司,连社保也随之改变,但我们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都照旧。)

B.老板原为子母公司同一个法人,但最近老板却把子公司的法人改为另一人(公司聘请的总经理)

C. 子母公司现已被某集团收购。

在2008.1.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规定这种情况是合并计算工龄的。单位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裁员)的应当按照两个公司的实际总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工龄满10年的员工,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