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公司侵犯员工肖像权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9:34:43
我是一名珠宝营业员,不久前公司为盈利所需,把我销售珠宝时的照片刊登在扬子晚报,金陵晚报等多家大型报刊上,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此事我已上诉到了法院,为了充分说辞,需要类似我这种被侵犯肖像权的案例!谢谢大家!

要求:
1、有案例来源
2、有审判结果
3、有案例分析

乱用他人肖像 原公司保安向摩托罗拉索赔20万

  2005年10月24日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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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照片未经过许可被摩托罗拉公司用于产品宣传,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起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昨天了解到,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小聂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25岁的小聂7年前在摩托罗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保安。今年年初,他发现在摩托罗拉公司网站、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罗拉专业对讲机的照片。小聂后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长曾通知自己,要求其手持摩托罗拉对讲机,配合公司拍摄静态照片。拍摄后,拍摄人员没有解释拍摄目的,小聂当时也没在意。
  小聂认为,摩托罗拉公司未经许可亦未付报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营利活动,且使用时间长、范围广,其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肖像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摩托罗拉公司要求单位保安配合拍摄照片,但未说明拍摄用途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记者 颜斐)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健)

  代理词: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王杰律师代理参加诉讼;通过本次庭审查明有关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侵权照片是原告在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二)工作期间由被告二拍摄的,并且没有向原告说明使用目的。

  原告是1998年8月由北京市保安公司外事分公司(保安公司)派驻到被告二)从事保安工作,在此期间原告的工作是受被告二和保安公司双重领导,1999年夏天原告上班期间,保安部班长张灿青通知原告配合被告二的向静拍张照片,在一层大厅和门外向静让原告手持摩托罗拉对讲机进行拍照,向静并没有说明拍照的使用目的,也未征得原告同意进行使用,故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进行广告宣传没有法律依据。

  二、两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其产品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两被告为自己生产的摩托罗拉GP88S、GP3688对讲机、MTH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