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5:58:17
我于2008年与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点的意思大概是这样的:本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甲方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要和我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说我提出的条件他们都无法作到,如果我不马上签,他们完全有权利马上辞退我.并且连赔偿都没有.
我的问题是:
1.我和甲方订立的合同的这一条符合劳动法吗?
如果合法,那就相当于完全没有为乙方着想啊.
2.劳动合同法里有对赔偿金额的规定吗?
很困惑,希望专业律师能帮我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1.我和甲方订立的合同的这一条符合劳动法吗?
答案:确实是有这样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年限获得补偿金(你的情况可以拿到1个月的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里有对赔偿金额的规定吗?
答案:刚才已经说明了,是可以的。当然法律也规定了裁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