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纠纷和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3:30:55
购房合同于2004年11月22日日签定,现在还有诉讼时效么,因为我们小区的房产买卖合同上有一条:水、点开户费由出卖人承担。我想问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是不是等同于是在自来水公司以买受人的名义开户。那么我们小区并未做到这一点,而是开发商自己买的水表给我们安,但自来水公司仍然只认总表,总表是以开发商的名义开的。我想咨询下这是否构成了购房合同的违约?再一点如果去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在此之前,我们一直以为是一家一户水表,因为之前有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缴纳,所以住户一直以为是自来水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个代办业务。但现在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司,水费怎么缴纳,自然就发现了原来开发上安置的水表并不是自来水公司安的)

诉讼时效指的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你们是现在才知道这样的情况,
故没有过诉讼时效期,可以起诉。

这些都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如何约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交个水费也要打官司,现在的人呐。人心不古啦。

没钱交水费,回家问你妈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