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土台湾法律是否适用于中国员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6:36:51
本人工作于台湾一家公司的深圳代表处,公司与我签订了《保密协议》中写:

“双方同意本合约以中华民国之法律为准据法”
以及
“如有诉讼之必要,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我不知道这么写是否合法,我现在还没决定签《保密协议》,怕以后有麻烦还得到台湾打官司。

大家说说看法吧。
谢谢回答的几位,我要补充的是:
1.公司注册地是在台北,只在中国注册代表处。
2.公司没有支付保密费。
这些有问题吗?
不过有说归深圳法院管,有说按照双方约定归台北管,
大家能说说依据吗,我最关心的是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这两件事了。

一句话的事,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首先起诉生效是在深圳的地方法院,而不是那个什么的台湾地方法院,所以标注其实也就是无效的。

补充:LZ,很对不起,在回头看自己的回答时觉得自己之前的想法错了,希望还没有误导你,修改为:
1、同意官金福网友的观点:你们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和准据法条款是无效的。因为:
(1)在中国大陆,劳动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经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调整,只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发生纠纷时也不是像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时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是要先行提起劳动仲裁之后才可以起诉:这一切都说明:在中国,劳动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是不同的,适用国家特殊的法律规定来调整。
(2)所以:《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中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管辖法院的规定,不适用于你们之间订立的合同,你们的合同中约定适用台湾法、由台湾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条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依据是:(1)《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公司注册地是在台北,只在中国注册代表处”:有代表处、在中国大陆经营、并在中国雇佣员工,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3、“公司没有支付保密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约定了保密条款的应当约定并支付保密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你可以和公司协商。

4、“不过有说归深圳法院管,有说按照双方约定归台北管, 大家能说说依据吗,我最关心的是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这两件事了”:之前没有注意到你是劳动合同,没有仔细看提问,现在改变观点了,认为:将来如果有纠纷,应由深圳劳动部门先仲裁、不能由台湾法院管;适用的法律也只能是中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