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4:51:10

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并存已经使得管辖冲突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则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更为复杂化。所谓保护主义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基于某项活动对本国的利益产生了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这一事实所行使的管辖权,也称效果管辖权。保护主义管辖权不考虑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考虑行为人的所在地或行为的发生地,而仅以行为的效果是否及于本国作为考虑的因素。它的出现是因为传统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不能满足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管辖方面早已得到确立,不仅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将外国人在国外所从事的危害本国利益的犯罪置于本国法律的管辖之下4,许多国际公约例如1970年制定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9年制定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也都确立了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犯罪的管辖方面,尽管引入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各国的冲突并不十分激烈,但将保护主义管辖权引入国际经济交往领域,就会经常引起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在天然气管道事件中所出现的美国与西欧国家之间的管辖冲突,主要是西欧国家的属人主义管辖权与美国的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冲突。西欧国家要求本国的公司履行其已经同前苏联方面签订的有关合同,是在行使属人管辖权;而美国政府禁止某些西欧公司同苏联进行与天然气管道工程有关的贸易活动,既缺少属人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并不是美国公司),也缺少属地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所从事的活动是在美国领土之外),所以,美国政府对这些西欧公司实施控制,实质上是在主张保护主义管辖权。
保护主义管辖有时被解释成属地管辖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依据这一原则,属地管辖中的“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效果出现地。这样,尽管一项行为是外国人在国外所为,但只要行为的效果及于本国,那么,本国对此项行为所行使的管辖也是一种属地管辖。但由于这种“属地管辖”的含义与传统的属地管辖相比,相去甚远,所以极少有人把保护主义管辖权称为属地管辖权。而实践中人们对保护主义管辖权最常用的称谓却是“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ity),或“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保护主义管辖也是一柄双刃剑。几乎每个国家都反对其他国家以保护主义的管辖来妨碍本国的属人管辖权或属地管辖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