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看问题补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8:31:58
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贩菜为生的安徽人杜某偶尔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日至2005 年5月23日在驾车运货是,在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区105次,被发狂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从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违法行为。6月1日杜某去交管部门缴纳了罚款,此事引起媒体的关注!“杜某”事件成为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话题! 运用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提出观点并阐述理由!

1、“电子眼”只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代替人执法,应当由执法人员讯问当事人,并记录在案,才可以决定处罚。
2、在当事人第一次违章时,执法机关就应当传唤司机,105次违章,104次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