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免费提供给住的房屋可否视为承租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3:16:29
70年代单位(国有)将本单位用于营业的门面房免费提供给我爷爷住,产权是单位的、没有签订任何租赁或其他协议合同、也不收租金,我父亲、我三代也一直居住在这里,现在该房子要拆迁,请问:
·该屋是否可视为 单位 给的福利房?
·该屋是否可视为我们承租了这间房子?与产权是租赁关系?
·难道因为不付租金就不是租赁关系?不是租赁关系那他随时叫我走就叫我走?
·单位就补偿一点“搬迁补偿费”?!那对我太不公平了。
·其间我也有申请买下此房,但单位不同意啊

1.不能视为福利房,因为你们没有任何手续和相关凭证;
2.租赁的原则是租金,有交租金吗?
建议去协商吧,如果你们没有其他固定住所,那会有一定的补偿的,最好别撕破脸皮,可能拿不到什么

这房子就是你家的,拆迁收益人也是你家的。

房屋产权是单位的,不算福利房
你们之前有没有办这个房屋的产权过户,如果没有,就是租赁关系。

不是承租,而是单位分配的福利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