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5:23:01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公司违反了这个当中其中一条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随时离开公司··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条文注释】
  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双向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劳动者除了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外,还可以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进行查处。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

1、是的,“公司违反”应当是2,3款,“第一,在试用期内的”不存在违反的问题。

2、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是的。

你理解的对 但你要能正握证据

提问人理解的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