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员工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11:07
各位专家好。我是今年四月二十一日到这个私营企业来的,当时说好两个月转正,试用期两个月。但是知道七月二十四日才给转正缴纳劳动保险。就在十二月一日下班后老板通知我被解雇了,原因是:我不能能够胜任目前的工作。我很清楚是原来单位的一个老员工要回来了,但是没有和他争辩。他说会多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和半个月的车补话补。合计不到一千元,再给我交纳十二月份的保险。但是我很不明白,他怎么就不提前通知我。
向我目前的这种状况,正确的赔偿是多少。有那方面的赔偿呢?
请各位专家指教。谢谢各位!!!

按照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关系,非法。但是你说老板还额外再多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还有什么话补什么的。这个就是违反合同的赔偿。你现在抓不到他的毛病。

这里没有专家

你公司利用漏洞啊 唉

不提前通知多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这也是合法的。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从你说的情况,应该在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你实际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这三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要看你们后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含)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确定试用期的,超过期限的试用期应当按照转正后来支付你工资。比如你试用期工资为1000,转正后为1200,劳动合同为两年,则你的试用期多了一个月,多出的那一个月应当按照1200元支付你工资。
2、关于辞退。公司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要求你离开公司的,表面看来是不违法的。你工作的期限已经超过六个月,经济补偿金应当为一个月工资而不是半个月工资。公司解雇你的,应当支付你两个月工资。1000元是否合法,关键看你的工资是多少。比如你的工资为800,则你离开公司的,公司应当支付你1600元。而且公司给你的工资不得低于你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有问题再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