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问题--合同未到期被解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5:43:33
最近,一个朋友,其所在单位要解雇他。
而他的情况是这样的:
2005年以兼职身份进入该公司,一直努力工作着。
直到06年3月,公司终于为其签合同成为正式员工。为期一年
07年03月续约一年
08年03月续约3年,合同到2011年03月才同期
而08年12月,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因公司经营困难而解雇他。
我想知道,如果这样解雇的话,他应该得到那些赔偿呢?
hedykiki
你好
我刚看了一下劳动法
它规定是从为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未签订合同也是从为单位工作之日计算的。
那不是应该从05年6月开始计算吗?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1.公司以经营困难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裁员需提前30天通知,你朋友的经济补偿年限从06年3月到09年1月,所以是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2.如果12月通知,立即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即6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工资以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

因为你写得是兼职身份,而不是写试用期,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没敢下断言,兼职可能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非全日制用工,这两种形式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05年是试用期或者是全日制用工,仅仅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理应从05年开始计算。

L,就有赔偿的
1、因为你的合同没有到期
2、如果到期不太续签也是要给你钱的,但是很少的一部分
3、如果不是你个人原因解雇你的话,你应该要赔偿的,而且赔偿还是很多的,这个在法律上是有效应的